(2015年12月21日桐乡市慈善义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桐乡市慈善义工协会(英文Tongxiang charity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缩写TXV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桐乡市热心慈善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共创和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机关是桐乡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凤鸣公园内。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服务范围是:
(一)调查社会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利用自己的时间和技能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学、助残、敬老等慈善活动;
2、经常性地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开展为老弱病残孤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购买的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强与各地义工组织和各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
(四)凡年满18周岁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 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义工)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核准同意;
(三)由本会发给义工证和义工衣帽。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参加本组织的业务培训,阅读有关书刊、文件、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推荐他人加入本会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
(六)向有关人士或机构介绍本组织,推广及宣传慈善义工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慈善义工队,并交回义工身份的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调整、增补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决定对副秘书长和各慈善义工队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慈善义工队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有关经费的审批;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召开各慈善义工队负责人会议,讨论本会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慈善义工队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慈善义工队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向慈善义工事业发展的赞助 ;
(二)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购买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 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